问:某公司通过预付款项方式收购二手车,开展代理销售业务,收购时没有办理过户登记,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?
答: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3号)规定,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,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不征收增值税;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,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。
(一)受托方不向委托方预付货款;
(二)委托方将《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》直接开具给购买方;
(三)受托方按购买方实际支付的价款和增值税额(如系代理进口销售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)与委托方结算货款,并另外收取手续费。因此,您公司通过预付款项收购二手车,开展代理销售业务,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