经销商遇到与卖场的货款纠纷,有诀窍!80%律师不知道......

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-05-10 14:56:27


2018年的到来,让经销商的经营压力突然的加大,尤其是一线品牌的经销商,而一线品牌也逐渐退出大卖场。2017年过的很艰难,没想到2018年更加的艰难!对于经销商来说,销售价格低于厂价、窜货成风、每月赔钱,垫付费用核销难、老日期产品一大堆、处理不完的退货……还要面对大卖场的一系列货款纠纷。

今天麦得邻特邀零供专家胡良律师为大家带来经销商经典案情解析,相信很多经销商都会遇到类似的问题。看看法律专家是怎样解决的!

案例

苏州某商贸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商贸公司”)自2004年起与江苏某超市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超市”)达成商品购销合同关系,商贸公司为超市常年提供调味品类商品,合作方式为自营,超市扣除合同约定费用后,按照约定的进货价格支付给商贸公司货款。

2014年底,商贸公司认为在于超市的合作过程中,超市存在如下问题,对其产生困扰且导致连续亏损,故决定退场:

1、合作方式为自营模式,实际付款为代销模式。自营模式货款结算时间应为货物交付给超市的时间,而实际中超市结款以超市方实际销售完毕后加上2个月账期后再行结算,且结算金额为应付账款扣除库存金额的余额。


2、超市以“促销折让”,“成本调整”理由单方面降低进货价格。商贸公司不知情,也未发生过促销。


3、 超市的政策“尼尔森调价”侵害了商贸公司的合法利益。所谓的“尼尔森调价”,就是指在全国超市系统供应商内,如果发现了同一商品,价格不一,超市方有权自行调整价高的供货商。商贸公司认为,一线二线城市,南方北方存在地域差异,人工房租成本差异,进货价格存在差异为合理,超市方自行内部比价调整不合理。


4、超市要求收取的“缺品赔偿”不合理。商贸公司与超市签署的是苏州地区的购销合同,而超市要求商贸公司送货至浙江,商贸公司无运送能力,拒绝送货,超市就此收取缺品赔偿不妥。


5、 超市超出合同约定收取“堆头服务费”,“促销费”等费用数百万元。

以上问题商贸公司与超市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认可的解决方案,,。

商贸公司为此提供了对账单、发票、系统公证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以上事实。

超市方收到诉状及相应证据后作出如下答辩:

双方按月对账,对账单上有明确的上月送货金额、退货金额、扣费金额以及以上所有数据的明细。商贸公司在每个月的对账单上盖章确认,也就意味着对每个月的扣费予以确认。商贸公司已经确认的费用超市已经再无举证责任的义务。

针对超市方的答辩,商贸公司再行答辩如下:

1、每个月的对账单为超市方要求,与发票一并送给超市才能结账,否则无法结账;


2、双方合作过程中,超市方具有绝对市场优势地位,对账单为超市单方面提供;


3、每个月的对账单实际为对账申请单,不能理解为严格意义上的对账单,只是申请超市进行对账;


4、对账单上面陈列的“促销折让”,“成本调整”,“海报费”等促销服务内容,超市并未实际履行促销义务。商贸公司盖章的意思表示为同意收取,但前提为提供了对应的促销服务。

该案件因为以调解结案,。


 

胡良律师点评:



1、此案争议焦点明确。超市提供的对账单是否真实有效,可以直接作为超市扣费的依据。


2、商贸公司的二次抗辩1、2、3条很难立足。双方均为独立法人,盖章为真实意思表示,对企业具有约束力。,损害他人利益”,“损害国家集体利益”,。,且在法律规定的时效范围内,并提供“显失公平”、“趁人之危”、。


3、商贸公司的二次抗辩的第4点理由,实践中观点不一。对方已经确认的所谓对账单,超市是否仍然负有举证义务证明其提供了促销服务,对于没有合同约定的费用是否可以得到支持,司法实践中,也存在不同的判决。


胡良律师:隆安(上海)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中华律师协会会员,上海市法学会会员,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。专注于零供关系法律服务市场,多年来为广大零售商、供应商提供专业法律服务,并代理供应商对各大卖场采取诉讼或非诉讼手段处理货款纠纷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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