须水拆迁,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享受安置!以下情况不能享受安置:
补充规定已明确不能享受安置的人员。
2016年11月15日之前已死亡人员户口未注销。
2013年9月3日之后户口迁入须水村(不含新生儿入户),已在户口迁出村或社区享受拆迁安置房分配人员(未享受安置的需迁出地出具证明)
在须水村范围内有事实两个两个以上宅基,不论宅基证登记人是否是同一个人,兄弟姐妹平均一个或一个以上宅基,不能人口交叉,户口簿不作为依据。
宅基证登记人只能在本证内享受安置,不允许跨转到其他宅基:非持证父母以调整。
一人双证的只能在一证内享受安置:户口回迁的,父母如有证,只能在父母内享受安置。
无证院不允许按人口安置。
与宅基证登记人的关系为非直系、非血亲的,如:配偶或儿媳的直系血亲、孙媳妇、外孙子女、外甥媳妇、外甥子女等。宅基证登记人的直系血亲的姑娘结婚后,只认定其婚生子女一代。
2011年3月15日后,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未接受处理人员,需缴纳社会抚养费后(2015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生育指标的二孩不需缴纳),可按标准予以安置。已经接受处理的,提供缴纳票据后,可按标准予以安置。
成年后再形成继子女关系,不予认可。自己无子女,形成继子女关系,原则上认可。自己有子女,形成继子女关系,原则上认一个。
其他不能享受安置的人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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